如题所述,是有法律效力的,前提是,收据必须由财务开出且所涉经济内容不存在违法事项;一般,单位的财务收到款项应予开出收据,且收据必须加盖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才有效,以证明单位收到款项;但是,如果非财务收到款项(或物件),那么,所开出的收据则非财务经办,此时,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则未必能起到法律效力,应根据具体情形加以分析判断;收据上应该盖的是财务专用章,公章用于文案以及公告、决议、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为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会计中心为各单位统一刻制了冠有单位名称和"会计中心(序号)"字样的财务专用章,并经单位领导授权后使用,单位原有的财务专用章限用于内部财务管理,但不得用于银行结算。省财政厅为此还专门行文予以规范。
拓展资料:
1.会计中心对财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严格限制,并采取与会计主管印章双人分管、保险柜另行存放等项措施,以确保印鉴安全。
2.单位开户时的账户名称为单位法定名称,预留银行印鉴为单位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和单位确定的财务负责人印章。其中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中心核算部保存,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印章由单位报账员负责保存,于每次报账时对支票审核无误后才盖章。银行账户开设后,经单位审核同意并在开户申请上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方可使用。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需中心与单位分别执存的三个印鉴加盖齐全方为有效,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3.区别主体身份的作用。在法律行为主体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况下,由于一个组织体在物理上不能实施签字行为,需要通过作为其代表人的自然人实施签字或盖章行为,法人的印章便起到一个区别主体身份的作用。
盖收款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都有效。
收款收据只适用于非经营性的往来款项,盖财务专章或单位公章者是可以的,但涉及经营性的收入,必须开发票,不能开收款收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该规定没有指明发票上具体应该加盖单位财务印章还是发票专用章,只是指明应加盖两者之一.
综上所述,在给客户的票据上盖财务专用章,还是发票专用章,或是在发票上加盖本单位财务章的做法都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