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需要根据事实本质、受伤害者外出的目的、事发的的过程及原因来综合判断,才能作出算不算工伤的结论。
如果仅是午休中外出游玩或购物、参加朋友聚会等出现交通事故,是不能认定工伤的。
但是,从法理分析上,中午休息(非工作时间)时间则属于劳动者享有休息权的可自由支配时间,而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休息(或午休)必须在工作场所内休息。假如劳动者的住处就离厂很近,这个时间完全可以回家或回住处休息,休息后正常上下午班,而在这途中遇到了交通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责任)造成了伤亡。那么,这样的情况是不是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的工伤认定条件?这样问题从法理推论上应当申请工伤认定。
属于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