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是有责任的。在校期间学校是临时监护人的角色,出事肯定要承担责任,如果小孩未成年的话,由于小孩不是完全民事责任人,学校将承当很大一部分责任。保险是之外的,跟这个责任承当不是一个类型,那是合同类理赔。
关于监护人的责任问题,《侵权责任法草案》基本上仍然沿用《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没有大的改动。条文的内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 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 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六条 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受教育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摘录)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 责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