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劳社规〔2009〕1号第六条: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男性不得少于30年,女性不得少于25年;'缴费年限不足的应在其办理退休手续时,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每年按5%的递增率,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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