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1、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司法局报到。县司法局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司法局应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2、第七条: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矫正期限;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好像没有通知的吧,是自觉在那个时段去报到的
等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