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通则的FOB与1941年美国定义修正本>)的FOB术语比较 第一,《2000年通则》与《定义修正本》关于FOB术语的范围不同。 《2000年通则》中的FOB,只有一种形式,是一个完整并有确切内涵的贸易术语,即船上交货,买卖双方之间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划分界限是装运港的船舷,我国实业界通常称为“离岸价格”。《定义修正本》中的FOB有六种形式,仅有FOB则不完整,没有确切的内容,必须在FOB后附加说明。因而两个惯例中的FOB囊括的范围不同,也就决定了两者性质的不同。 第二,《2000年通则》中的FOB与《定义修正本》中FOB的第五种形式FOB VESSEL的异同。 《2000年通则》中的FOB,卖方需负责出口清关,而FOB VESSEL中,卖方却没有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及缴纳关税的义务。 《2000年通则》中的FOB卖方必须“给予买方关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充分的通知”,以便于买方办理投保并做好接货的准备工作,《定义修订本》中的FOB则没有作出这样具体的规定。 二、C.I.F.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称“成本加运保费”或“保险费、运费在内价”,使用此条件要注明目的港。 使用这一术语,卖方负责租船或订舱,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或期间内将货物装上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舶,负担货物装上船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支付运费,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这一术语也只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运输。 根据《INCOTERMS 2000》规定,C.I。F.合同买卖双方的主要责任如下: 1.卖方必须 (1)负责租船或订舱,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 (3)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4)负责办理出口手续,提供出口许可证,支付出口关税和费用。 (5)负责提供商业发票、清洁的、可转让的已装船提单和保险单。 2.买方必须 (1)负担除运费和保险费以外的,货物在海运途中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卸货费。 (2)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的一切风险。 (3)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并接受符合合同的单据。 (4)在指定目的港收取货物,自负风险及费用办理进口手续。 采用C.I.F.术语成交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租船订舱问题 卖方应按照通常条件及惯驶航线,用通常类型可供运输合同货物之用的海轮,装运货物至指定目的港,除非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对于买方事后提出的关于限制装运船舶的国籍、船型、船龄、船级以及指定装载某班轮公会的船只等要求,卖方都有权拒绝接受。 C.I.F.合同的卖方也必须给予买方关于货物已装上船的充分的通知。 (二)保险险别问题 根据《INCOTERMS 2000》规定,卖方只需要投保保险公司责任范围最小的一种险别,而最低投保金额应为合同规定的价款加成10%,同时须以合同货币投保。 (三)卸货费用负担问题 在装运港的装船费应由卖方负担,至于目的港的卸货费,按《INCOTERMS 2000》中有关C.I.F.术语的各条规定由买方支付。但是由于世界各国港口的习惯做法不同,对于卸货费用谁来负担的问题仍存在分歧。为了避免在此问题上引起纠纷,便产生了C.I.F.的几种变形,它们主要有: (1)C.I.F。 Liner Terms(班轮条件):指卸货费按班轮条件办理,即由卖方负担卸货费。 (2)C.I.F。 Landed.(卸到岸上):指由卖方负担卸货费,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3)C.I.F. Ex tackle(吊钩交货):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离吊钩。如果船舶靠不上码头,那么,应由买方自费租用驳船,卖方只负责将货卸到驳船上。 (4)C.I.F。 Ex ship's hold(舱底交货):指货物运抵目的港后,自船舱底起吊直到卸到码头的卸货费均由买方负担。 C.I.F.的变形只是为了说明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并不改变C.I.F.术语交货地点和费用划分的界限。 (四)象征性交货问题 按照C.I.F.术语,卖方在规定日期或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上即为履行交货义务。即C.I.P.合同的卖方是凭单履行交货任务的,是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 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而言。前者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后者则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