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形可以发回重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笔者发现有些经二审审结的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应按第二审程序审理,而二审法院在审理后发现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也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这种做法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二审法院往往认为既然是按第二审程序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就可以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其实这种理解是不准确的,因为案件已经经过了二审程序,进入再审程序,如果没有违反法定程序,只是实体上存在问题,就应在二审程序中纠正,不应再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如果是程序上存在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提审或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分别情况处理:1.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2.具有本意见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而该意见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有:一是审理案件的审判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二是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三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四是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