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看你提到的那个06年的文件对拆迁补偿及评估是如何规定的。如果只规定了确定补偿标准的程序、原则、方式等问题,只要该文件未废止,按照该文件执行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但如果该文件涉及具体价格的问题,有诸如XX类型房屋每平方米补偿XX元之类的内容,就不行了。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而该评估价格必须由具备房地产资质的评估机构经市场评估确定,其他机构、和各类文件是不能够擅自对具体补偿价格和标准作出强制性规定的。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 因此具体补偿标准是随时间变化的,以4年前的标准来补偿现在的被拆迁房屋,也是不合适的。 建议向当地的拆迁管理部门反映该问题。 拆 迁补偿的标准和估价时点有关系,也就说不同时期拆迁的房屋,评估的拆迁补偿价格是不一样的,但说照06年的文件,也并没有什么问题,因为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