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在05年5月1日之后,只有先向甲提出清偿,而甲无力清偿时,才能向丙求偿。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话,该期限与借条期间一致。即为2年,自05年到07年
2.中止是中间停止,开始重新计算(如05年5月1日开始计算。06年5月1日中止,则从恢复之日再算2年)。中断是中间断开,恢复后接着继续计算(如05年5月1日开始计算。06年5月1日中断,则从恢复之日再算2年减去过去的日子)
3.因中止而中止就是说,保证期间可以中间停止,再重新算。不因中断而中断是主债务发生中断的事由(可能导致该期间为2年以上),担保债务不中断,仍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