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七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依据,从法律层面讲是是宪法与法律;从操作层面讲主要是以及相关部门、行业、国家主管机关的规范性实施文件、规定、规则、行业规范与规章等作为基础依托。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依据是主要是法律,以及相关部门的规章等。
首先依据是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因此,制定行政法规是宪法赋予国务院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国务院推进改革开放,组织经济建设,实现国家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接着是根据地反的法规与单行条例,地反性的办法是对一个地反的体现,把地反性是办法结合取其精华而制定法律。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分为授权行为和依职权行为。授权行为是国家法律授权国务院去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依职权行为是国务院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为了促进和实现良好的管理秩序,制定的相应的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