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体制对提高行政监督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行政监督体制存在的主要缺陷
从总体上说,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是适合我国国情的较为全面、系统、有效的体制,但这一体制尚不够完善,在实际动作过程中也暴露出明显的缺陷与不足。其主要表现为:
多元化的监督力量缺乏有力度的整合,监督的合力较弱。我国的行政监督是一个多元化的体制,行政监督主体不仅是行政组织自身,还有政党、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公民及社会舆论。监督主体多,机构多,方式和渠道多,这是一个优点。但如果不把各种监督整合好,这种优越性也难以发挥出来。从实际情况看,各种监督之间的关系目前还没有理顺,虽然各类监督主体都有监督权,但各自如何分工不甚明确,不甚合理,以至于越权行事,滥用权力,互争管辖或互相推诿的情况时有发生,各类监督机构都有监督权,谁都可以管,但又谁都不管,结果造成“漏监”,甚至使腐败分子逍遥法外。这严重影响了行政监督的实效性。
行政监督法制化程度低,监督弹性大。行政监督立法是建立和完善行政监督机制的前提和保证。监督主体执行监督职能,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律为准绳,如果缺乏行政监督立法,就会造成监督机关无法可依,行政监督缺乏标准和依据,易导致监督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甚至产生负向功能。我国目前行政监督的有关法律比较少,有些领域甚至还是空白。立法的滞后给行政监督带来了消极影响,如,是与非、罪与非罪、合法与不合法的界限,有的没有法律规定,有的规定不清,这在监督上易引起混乱。同时,又使得监督机构对腐败现象的监督或惩处缺乏法律依据和法制手段,这大大影响监督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
行政监督偏重于事后的追惩性监督,忽视了事前预防性监督及事中的过程性监督。行政监督活动是一项经常性、连续性的活动,凡是有行政管理活动,就应伴随着对行政管理活动的监督。根据监督主体对监督客体进行监督的不同发展阶段,行政监督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个前后相继的阶段,行政监督应在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地进行,做到三者有机结合。应该说,这是一种“马后炮”式的监督,由于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不完善,以致造成行政偏差出现过多,行政监督机构整天忙于应付“查错纠偏”,陷入被动消极的不利局面。预防为主应是行政监督工作的根本目标,应以“防患于未然”为主,同时加强过程中的控制,加大“马后炮”的力度,建立起全方位的监控机制。
在现行的双重领导体制下,专职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地位和必要的独立性。在当前的内部行政监督机构中,行政监督权的专门机构如监察部门,大都设置在政府机关内部,在领导体制上,这些部门受双重领导,即受同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又受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在双重领导体制下,专职监督机构受到的控制比较多,尤其是受制于执行权。在组织上,监督机构的负责人,不是由同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成员兼任,就是由行政机关任命。在经济上,监督机构一般都是从同级行政部门那里领取活动经费、事业经费、工资和奖金,从而在经济上受制于人。这种监督体制严重影响了监督主体的独立性,使监督人员在心理上有顾虑,他们害怕滥用权力的人用多种办法对其工作设置障碍,干扰甚至打击报复。监督人员背着这个思想包袱,难以毫无畏惧地展开工作,难以独立行使监督权。
完善行政监督体制的基本构想
为有效地解决上述存在的缺陷,完善行政监督体制,提高行政监督的效能,建议做好以下工作:
改革行政监督的双重领导体制,建立起行政监督的垂直领导体制。行政监督机关保持独立,这已是世界各国所公认的一项原则,只有如此,才能保证监督的有效性。我国的内部监督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实践证明,这种内部监督由于体系不独立、地位不高,容易受人情关系的影响,因而监督大打折扣。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办法是建立自上而下的独立的外部监督体系,外部监督不同于内部监督的优点是,外部监督地位独立,自成体系,受关系网的影响小,不用担心打击报复,比较容易做到大胆地秉公执法,严格依法办事。那么怎样建立独立的外部行政监督体系呢?首先在组织上使现行的监督监察部门从行政机关独立出来,不再隶属于行政部门的领导,并提升其地位,使其与同级行政部门地位平等,赋予其相应的职权,监督同级行政部门和行政首长。独立出来的监察机关自上而下成垂直领导体制,下级监察部门只受上级监察部门上的领导监督,干部的任免由上级进行,并只对上级负责,不受行政部门的约束。按照我国国体的要求,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监察机关隶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对其负责。建立相对独立监督机构后,要把该机构作为整合整个行政监督力量的统一领导机构,由它统一组织、管理、协调和指挥各种行政监督力量。这样就可避免监督主体多,政出多门,各行其是,力量分散的特点,形成一股强大的监督合力,充分发挥监督体系的整体效应。
重视和加强行政监督立法,实行行政监督的法制化。行政监督立法是依法实行行政监督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尽快建立健全各种行政监督法规,才能为积极有效的行政监督提供基本的规范程序。长期以来,我国监督立法工作薄弱,尽管这几年也制定了一些法规条例,如《行政监察法》。但从总体上讲,仍不能满足当前行政监督发展的实际需要,因此,行政监督立法亟待加强,行政监督立法既需要基本法规,还要制定各类行政监督机关组织法;既要制定实体法规,还要制定行政监督程序法。当前最需要的是加快制定一部《监督法》。监督的内容及重点:要明确规定立法监督、执法监督和守法监督三项内容,并把执法监督和守法监督作为重点。监督的方式:如公开监督与秘密监督结合,专门机关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教育与处罚结合等方式。监督的具体手段,如群众举报,暗访、公开暴光等。
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以强化社会及新闻媒体的外部监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行政机关活动的范围虽不及计划经济下的范围,但仍然拥有诸如对进入市场的主客体的资格审查,税收、信贷政策的制定执行,发展公益事业,兴办公共工程,管理国有资产等权限。这客观上就存在着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不规范行为的可能性。防止这些可能性出现的重要措施是加强监督制约,只有政务公开,才能了解政府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言行,从而展开监督;只有政务公开,才能杜绝各种幕后交易,搞不正之风的人才易败露。应该说,当前各级政府都不同程度地实施了政务公开,但这种公开的程度不够,而且政务公开还没有上升为法律,缺乏法律约束力。因此我们应尽快采用法律形式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有了公开办事制度,社会各界的群众就可以充分利用这一制度,积极参与行政监督活动,通过不同的渠道直接监督政府行为,使其依法行政,帮助政府纠正工作失误,预防失职、擅权、腐败现象。在强化社会监督作用的同时,应加大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它以其信息传递上的公开、迅速、广泛,对监督客体产生巨大的政治压力和效应。从近几年来媒体如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栏目所揭露的问题,有关部门及时予以处理的实例就可证明这一点。今后应继续强化这种形式的监督。
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的素质。“为政在人”,行政监督的职能,主要是通过广大监督人员的工作来实现,提高行政监督工作人员的素质就成了完成行政监督职能任务的重要保障。行政监督工作人员的素质主要包括政治思想素质、道德作风素质、业务技术素质和文化智能素质等,必须在这些方面全面提高。当前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应把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实事求是,秉公执法,刚正不阿,廉洁奉公,关心群众,有较强的业务技术素质和较高文化素质的工作人员及时选拔充实到各级监督队伍中去,发挥其骨干作用,二是针对目前有的监督人员理论和业务水平较差的情况,应十分注意通过培训来提高他们的行政监督的政策水平、工作能力等基本素质。三是加强行政监督工作人员的自我素质修养,要养成努力学习、奋发向上的习惯;要勇于实践、刻苦锻炼;要严格要求自己,持之以恒,使自己的素质不断提高。有了高素质的监督队伍,监督水平的提高就有了基础。同时,我们要学习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所提倡的“教之以礼,裁之以法”恩威并重的监督思想。做到既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的素质,又要进一步完善法制,使自律和他律有效结合,形成有机的统一体。
总之,行政监督体制的完善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应采用上述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尽快地健全和完善这一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