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Criminology),是一门以犯罪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广义上还包括专门寻找犯罪行为出现的实际原因,以提供一个方法减轻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影响。
相关的犯罪研究也会发表社会与政府对犯罪标准和反应。犯罪学属于行为科学,特别着重于社会学和心理学层面上的研究,和法律、法学一样。在1885年,意大利的法学教授加罗法洛(Raffaele Garofalo)创造了“犯罪学”这个专有名词(即意大利语中的“criminologia”),约同一时间法国人类学者托皮纳德(Paul Topinard)首次应用犯罪学于法国(即法语中的“criminologie”)。
把犯罪和犯罪者作为整体进行分析综合研究,探索犯罪发生的原因及其规律,称犯罪原因学,也就是狭义的犯罪学。研究犯罪原因及其规律 ,是为了有效地处理和预防犯罪,从而又须寻求相应而有效的犯罪对策,以此为目的进行研究的称为刑事政策学。广义的犯罪学包括犯罪原因论和犯罪对策论。英美各国的犯罪学主要从广义,欧陆各国学者多从狭义,日本学者不常用犯罪学而用刑事学一词,倾向于广义。
法学与社会学及其他学科相结合而形成的综合性学科。持广义观点者认为是研究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的科学。持狭义观点者认为它仅是研究犯罪原因(包括个体原因和社会原因)及其规律的科学。我国学者多持广义。在国际上,英美学者多持广义,而大陆学者多持狭义。对犯罪学的研究始于18世纪的启蒙思想家和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19世纪中叶,西方以广泛开展并形成独立学科。最早明确提出并使用犯罪学概念的,是意大利犯罪学家加罗代洛。1885年其专著即以《犯罪学》命名问世。19世纪后期实证犯罪学兴起之后,围绕着对犯罪原因的解释分歧,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众多犯罪学理论和流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