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想上市,都需要做些什么准备工作?

2024-11-24 11: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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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公司上市的条件

1、其股票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以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

5、公司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条件必须全部满足,缺一不可。

二、公司上市流程

1、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股票上市申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根据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股票上市申请。

2、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报送的申请股票上市的材料,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对申请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缺少所要求的文件的,可以限期要求补交;预期不补交的,驳回申请。

3、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股票上市申请经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以及下列文件:上市报告书;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章程;公司营业执照;(经过验证的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最近一次)招股说明书;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4、证券交易所统一股票上市交易后的上市公告。根据证券法第47条和第48条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和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有数额以及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等事项。

扩展资料

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简称IPO)是指一家企业或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将它的股份向公众出售(首次公开发行,指股份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招股的发行方式)。

通常,上市公司的股份是根据相应证监会出具的招股书或登记声明中约定的条款通过经纪商或做市商进行销售。一般来说,一旦首次公开上市完成后,这家公司就可以申请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 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IPO之前,应先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 首次公开募股

回答2:

公司上市需要做的准备工作如下。

一、上市流程:

1、改制阶段。

企业改制、发行上市牵涉的问题较为广泛复杂,一般在企业聘请的专业机构的协助下完成。企业首先要确定券商,在券商的协助下尽早选定其他中介机构。股票改制所涉及的主要中介机构有: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征信机构等。

2、有关机构工作内容。

拟改制公司,拟改制企业一般要成立改制小组,公司主要负责人全面统筹,小组由公司抽调办公室、财务及熟悉公司历史、生产经营情况的人员组成,其主要工作包括:

1)全面协调企业与省、市各有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各中介机构、企业主板上市、企业中小板上市的关系,并全面督察工作进程;

2)配合会计师及评估师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盈利预测编制及资产评估工作;

3)与律师合作,处理上市有关法律事务,包括编写公司章程、承销协议、各种关联交易协议、发起人协议等;

4)负责投资项目的立项报批工作和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完成各类董事会决议、公司文件、申请主管机关批文,并负责新闻宣传报道及公关活动。

券商。制定股份公司改制方案;对股份公司设立的股本总额、股权结构、招股筹资、配售新股及制定发行方案并进行操作指导和业务服务;推荐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其他中介机构,协调各方的业务关系、工作步骤及工作结果,充当公司改制及股票发行上市全过程总策划与总协调人;起草、汇总、报送全套申报材料;组织承销团包A股,承担A股发行上市的组织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各发起人的出资及实际到位情况进行检验,出具验资报告;负责协助公司进行有关账目调整,使公司的财务处理符合规定:

1)协助公司建立股份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2)对公司前三年经营业绩进行审计,以及审核公司的盈利预测。

3)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出具内部控制制度评价报告。

资产评估事务所:在需要的情况下对各发起人投入的资产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土地评估机构:对纳入股份公司股本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

律师事务所:协助公司编写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及重要合同;

负责对股票发行及上市的各项文件进行审查;

起草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为股票发行上市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特别提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通知的规定:今后拟申请发行股票的公司,设立时应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中介机构承担验资、资产评估、审计等业务。若设立聘请没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中介机构承担上述业务的,应在股份公司运行满三年后才能提出发行申请,在申请发行股票前须另聘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中介机构复核并出具专业报告。

3、确定方案

券商和其他中介机构向发行人提交审慎调查提纲,由企业根据提纲的要求提供文件资料。通过审慎调查,全面了解企业各方面的情况,确定改制方案。审慎调查是为了保证向投资者提供的招股资料全面、真实完整而设计的,也是制作申报材料的基础,需要发行人全力配合。

4、分工协调会

中介机构经过审慎调查阶段对公司了解,发行人与券商将召集所有中介机构参加的分工协调会。协调会由券商主持,就发行上市的重大问题,如股份公司设立方案、资产重组方案、股本结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土地评估、盈利预测等事项进行讨论。协调会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召开。

5、各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根据协调会确定的工作进程,确定各中介机构工作的时间表,各中介机构按照上述时间表开展工作,主要包括对初步方案进一步分析、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各种法律文件的起草工作

确认: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及资产折股方案的确认,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评估结果的确认

国有企业相关投入资产的评估结果、国有股权的处置方案需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确认。

准备文件:企业筹建工作基本完成后,向市体改办提出正式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包括:

公司设立申请书;主管部门同意公司设立意见书;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发起人协议书;公司章程;公司改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运作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书;发起人货币出资验资证明;固定资产立项批准书;三年财务审计及未来一年业绩预测报告。

以全额货币发起设立的,可免报上述第8、9、10、11项文件和第14项中年财务审计报告。市体改办初核后出具意见转报省体改办审批。

6、召开创立大会

省体改对上述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论证,如无问题获得省政府同意股份公司成立的批文,公司组织召开创立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

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股份公司成立,颁发营业执照

在创立大会召开后30天内,公司组织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省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股份公司的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工商局在30日内作出决定,获得营业执照。

6、辅导阶段

在取得营业执照之后,股份公司依法成立,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股票发行申请前,均须由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辅导,辅导期限一年。辅导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其历次演变的合法性、有效性;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财务、资产及供、产、销系统独立完整性: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人代表)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实现规范运作;依照股份公司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公司决策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实现有效运作;

建立健全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信息披露制度;规范股份公司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持股变动情况是否合规。

辅导工作开始前十个工作日内,辅导机构应当向派出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辅导机构及辅导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辅导协议;辅导计划;拟发行公司基本情况资料表;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辅导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辅导费用由辅导双方本着公开、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并在辅导协议中列明,辅导双方均不得以保证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为条件。辅导计划应包括辅导的目的、内容、方式、步骤、要求等内容,辅导计划要切实可行。

辅导有效期为三年。即本次辅导期满后三年内,拟发行公司可以向上承销机构提出股票发行上市申请;超过三年,则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聘请辅导机构进行辅导。

扩展资料:

上市条件:

根据2006证券法:

第四十八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条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上市保荐人。

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一条 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条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七)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条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四条 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第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六)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

(七)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第五十九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六十一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条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上市·策》帮助企业了解前沿管理理论,提供上市思考路径,是企业上市管理的工具宝典。

参考资料:上市——百科

回答3:

公司上市前的准备工作:

一、了解IPO相关制度。

二、做好工作的整体统筹。

三、选择合适的中介机构。

四,委派的工作人员素质。

此外,为防止员工带着股份离开公司,企业可采取以下措施:第一,设计方案,让股份不可轻易得到;第二,买股权的价格与业绩挂钩;第三,制定退出机制,如企业可设计一些门槛,假如员工在没有被开除的情况下主动离开公司,公司有权以当初卖出的价格对员工所持股份进行强制性回购。总之,这些设计既将要能够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又要防止员工持股离开公司。

扩展资料:

根据2006证券法:

第四十八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条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上市保荐人。

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一条 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条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七)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条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四条 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第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六)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

(七)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第五十九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六十一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条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上市·策》帮助企业了解前沿管理理论,提供上市思考路径,是企业上市管理的工具宝典。

参考资料:上市-百度百科

回答4:

企业上市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两个方面,即心理准备和实务准备。

一、心理准备

企业要想上市,控股股东和管理决策层首先得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心理准备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必须有上市的志向、决心和信心

企业的决策层,特别是控股股东,在企业各方面发展良好,业绩稳定增长,行业健康发展等条件下,应建立上市的决心和信心。管理决策层坚定的上市决心和足够的上市信心,是企业上市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

第二,要有战略眼光

决策层对本企业成长与发展的长远目标有一个清晰的轮廓,认真分析本企业现有各方面的条件,权衡利弊,合理规划,选择企业成长的最佳时机,结合本公司特点选择最合适的资本市场,以最经济、最有效的形式到公开的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以壮大企业的实力。

第三,要有风险承受能力

企业上市有一个审批过程,不是每一个企业都能够顺利通过审批而如期上市,因此,企业还必须有上市不成功的心理准备,对于上市准备过程以及上市申报阶段花费的成本费用要有一定的承受能力。

第四,要有企业上市的基本知识

企业的大股东及主要高管人员,要通过参加有关上市基本知识的培训,根据我国A股资本市场相应板块对企业上市各方面的条件要求,对照本企业的基本情况,并以发展的眼光进行分析,判断本企业通过努力是否能够达到上市的基本条件,同时,要将上市给本企业带来的利益和成功上市需要花费的上市成本进行对比权衡,判断是否值得上市,从而决定是否上市。一旦通过认真研判后做出上市决定,管理层就要义无反顾的积极创造上市条件,做好各个方面的上市条件准备,为成功上市奋力拼搏。

二、实务准备

上市前的实务准备是企业上市成功与否的关键,实务准备包括企业的组织准备、业绩准备、财务会计准备、制度建设等几方面。

(一)组织准备

上市工作是一项纷繁复杂的工作,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周期长,一般需要2-3年的长期工作,必须调配专门的人才,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来从事这项工作。一般应成立上市委员会(或上市领导小组)及上市工作小组。上市委员会一般3-7人组成,应该包括股东代表、主要董事会成员、主要高管成员,也可以聘请上市顾问加入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企业整个上市进程中所有重大问题的决策,领导、指挥上市工作小组实施上市工作计划,圆满完成上市工作。

在上市委员会下设日常工作机构即上市工作小组,上市工作小组一般由总经办、人事行政部门、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选派3-5人组成,上市工作小组在上市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上市的各项具体工作,主要包括配合上市顾问、券商、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系列详尽资料,完成各机构安排的各项工作。

另外,董事会秘书的选择对企业整个上市过程也非常重要。这个角色是企业上市的先行官,是上市计划的具体执行者。在企业上市前,董事会秘书在上市运作的整个过程中都应以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标准来要求自己,接受董事会秘书的专业培训,熟悉相关法规政策,理清思路,找准方向,审时度势,为企业拟订上市规划并报企业决策层审议通过后操作实施,同时配合中介机构进场协同作战,确保上市计划的有效实施。

如果企业一时没有合适的董事会秘书人选,也可以由财务总监兼任。企业也可聘请一家专门负责策划企业上市的顾问公司或一全职的专业人士来负责上市的统筹工作。

(二)业绩准备

企业业绩的好坏是决定其能否成功上市的关键,良好的经营业绩是企业成功上市的重要保证,也是企业成功上市后决定其股价的主要因素。因此,企业要想上市,必须在业绩方面有一个精细的筹划。

首先,拟上市企业必须做到主业突出,只有主业突出的企业才有希望获准上市。因此,企业应该对其近期内的经营结构及其业绩进行分析,如果发现企业近期内是多角经营,而且不同性质的业务经营规模差异不大,就必须在上市顾问的指导之下调整经营范围,选择好主业并强化其经营,剥离或弱化非主业,保留1-2个主营业务。

其次是企业的经营规模,经营规模是决定企业上市的一个主要指标,企业应根据所经营产品的市场占有情况合理规划经营规模,企业的经营规模应保持每年有一定幅度的增长,一般应根据企业所经营的产品的市场生命周期进行规划,最好能够做到每年增长30%以上。

再次是企业的盈利能力,企业的盈利能力直接影响上市后股票的股价,因此盈利能力是企业上市的关键指标。上市企业的盈利能力主要是指企业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又主要表现在企业所经营产品的毛利率,一般来讲,上市企业的毛利率应高于同行业平均毛利率。同时,企业的毛利率在一定时期内要相对平稳,没有异常波动。同时,企业每年剔除非经常损益后的税后净利也要保持一定幅度的增长,一般来讲,上市前每年的增长幅度应在30%以上。

(三)财务会计准备

企业要成功上市,首先必须保证企业申报期内的财务报表顺利通过有上市审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因此,企业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是否规范,涉税事项的处理是否规范,是企业能否成功上市的重要的条件。

1、账务规范,一般而言,我国民营企业在上市前都存在财务不规范的现象。有的企业财务设两套账,一套税务帐,一套内部管理账。税务账只是应付税务报税和税务检查需要而设,大都没有反应企业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而内部管理帐虽然记录和反映了公司的全部经营活动,但其记录的原则和方法往往与会计准则要求不相一致。因此,企业一旦决定上市,就必须请专业的会计师对其会计账务进行清理和规范,使其符合上市要求,以便顺利通过有上市业务职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上市审计。

2、税务规范,与财务规范相似,企业上市前必须对本企业近几年的所有涉税事项进行清理,确认是否存在偷漏税或其他违法税法的行为。这项工作也可以通过聘请专业的会计师或税务师协助完成。

(四)制度建设准备

企业要成功上市,必须在各方面规范运作,要做到规范运作,首先必须建立健全适合企业自身发展特点的管理制度体系。如果没有一套规范化的制度体系,企业运作无所依据,在企业建立起完善的规范管理制度体系并贯彻实施后,必然会带来良好的规范运作。

所以,为了企业的稳步发展,建立起一套完整、规范的管理制度体系是相当重要的。就一般企业而言,完善的制度体系主要包括组织体系、行政管理体系、人力资源管理体系、财务管理体系、市场营销管理体系、下属机构管理体系等。

1.组织系统(由总经理办公室或行政部门负责)

一般包括公司介绍、公司文化、公司大事记、公司章程、公司组织架构、公司各部门职责等;

2.行政系统

一般包括办公室管理制度、出差管理制度、会议管理制度、文书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办公用品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食堂管理制度、宿舍管理制度等;

3.人力资源系统

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涉及到企业的方方面面,内容较为复杂,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体系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1)人力资源制度基础文件(人力资源方面不便列为制度的文件可统一到此下管理),主要包括组织架构图、各部门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公司级别层次表(含薪金等级表)、职位说明书、公司章程等;

(2)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

(3)招聘管理制度;

(4)晋升及调任制度;

(5)员工培训管理制度(培训的资料可单独整理,并不断扩充)(重点:内部与外部培训师的选拔、培训、考核、评定);

(6)薪资管理制度;

(7)员工福利制度(社保、住房公积金、午餐、住宿、生日、节日、探病等等);

(8)股权激励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9)奖惩制度;

(10)合理化建议制度;

(11)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4.财务管理系统

主要包括资金管理制度、财产管理制度、财务控制制度、报销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会计档案制度、审计工作制度等

5.物料采购及仓储系统

包括仓储管理制度(含货物进出程序,手续,流程图)、盘点制度、计算机使用管理制度;

6.各下属机构管理体系(包括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各地办事处等):

(1)适合与上市主体公司用同一制度的,统一发放;

(2)和上市主体公司制度差别不太大的,在主体公司制度基础上适当修改;

(3)和上市主体公司业务差别较大部分,由各下属主体自行编制,报主体公司备案。

7.新产品/技术研发制度,包括新产品研发制度、新产品试制制度、新产品鉴定要求、产品开发周期管理、新产品成果评审与报批、新产品移交投产管理等

8.市场营销管理制度,包括市场营销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与任务、市场营销计划、市场调查及预测、市场营销策略、市场营销渠道的选择、订单及客户管理、营销人员管理及营销业绩考核与奖惩、

9.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内部控制基本要求、货币资金内部控制、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存货内部控制、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内部控制、销售。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第五节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有利于更多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上市要求: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四、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五、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上市程序:

根据《证券法》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程序如下:

一、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根据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股票上市申请。

二、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报送的申请股票上市的材料,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对申请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缺少所要求的文件的,可以限期要求补交;预期不补交的,驳回申请。

三、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

股票上市申请经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以及下列文件:

1.上市报告书;

2.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定;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

5.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6.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

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8.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的该股票发行人提交的上述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 《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还规定,被批准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前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契约,确定具体的上市日期并向证券交易所交纳有关费用。《证券法》对此未作规定。

四、证券交易所统一股票上市交易后的上市公告

《证券法》第47条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证券法》第48条规定:“上市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上市申请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有数额;(三)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通过上述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上市进行交易。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监会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份结构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做虚伪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上市公司有前述的2、3项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且后果严重的;或有前述第1、4项的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证监会决定其股票上市。

参考资料来源:上市公司-百度百科

回答5:

1、准备上市的企业要成立上市筹备领导小组。

一般来说,这个小组的领 导由公司董事长挂帅,公司的管理层出任组员,并具体落实每个业务的工作人员。

2、准备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还必须准备好一份专业的上市计划书,这个计划中,要包括从组织、经营、财务等各个方面的安排和细节。

3、选择中介机构。

由于上市是一个非常专业而具体的工作,因此,邀请专业机构的参与和协助是必需的,而法律对此也有明确要求,其中如何选择中介机构也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因素。

上市准备从开始就应该让中介机构参与,参与的中介机构一般包括律师事务所、上市保荐人、会计 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等,其中上市保荐人和律师事务所尤为重要, 他们将主导整个上市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并在股票发行和上市申请方面发 挥重要作用。

4、还要选择主承销商

但是如果在上市保荐人之外另行 选择主承销商,会不利于上市工作的整体协调和系统推进,因此,最好选 择保荐人兼任主承销商。

5、设计和实施企业股改和重组方案。

由于很多中小企业是有限责 任公司形式,因此必须将它进行股份制改造,使它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6、要依法对公司进行股权重组、资产重组、业务重组、债务重 组、公司治理结构和人员等项目的重组。

在完成了改制和重组等工作后,上市的准备工作就到了最后的阶段。 这时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准备好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做好上市的最后准备。

扩展资料:

上市条件

根据2006证券法:

第四十八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条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上市保荐人。

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一条 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条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七)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条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四条 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第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六)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

(七)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第五十九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六十一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条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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