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合法,根据仲裁法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3名仲裁员时,应当各自选一名仲裁员或各自委托主任指定一名,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主任指定。不是3名都有双方共同委托主任指定。
2、不合法。仲裁庭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只有双方当事人协议公开又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时候才可以公开。乙不同意所以不能公开。
3、不正确,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其请客送礼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甲提供了相应证据,其申请应当被支持。
4、甲可以向珠海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1、不合法,应为甲乙各选定一名仲裁员,再共同委托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第31条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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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合法,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法第40条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3、不正确,应该回避,同时不能由仲裁庭自己决定。依据为 仲裁法第34条第四项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仲另根据裁法第36条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4、甲公司可以在收到裁决书6个月内,向仲裁庭所在地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依据为仲裁法第58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1、仲裁员的指定合法。按仲裁法相关规定,三名仲裁员(其中一名为首席仲裁员),可由双方共同委托仲委会主任指定。
2、案件公开审理不合法。仲裁案件开庭审理一般不公开进行。若各方当事人均要求公开审理,仲裁庭才有权能作出是否公开审理的决定。
3、仲裁员需要回避。根据仲裁法第34条,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应回避。
4、甲公司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主要是依据仲裁法第58条: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1、因双方皆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李某指定仲裁员,合法
2、在一方拒绝公开审理的情况下,不应当公开审理案件,因此不合法
3、应当准许甲的申请,要求丙回避
4、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