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求对于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疑问

2025-02-27 12:06:41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应该这样理解:
新劳动法所指的培训,不是普通的、必要的培训,而是专项技术培训。因培训产生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公司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此外,公司要求员工支付的违约金,亦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如果约定了服务期限,你又主动离职,应当赔偿违约金。
你这种情况,就是如你所说:需要赔偿21000除以4为5250的金额

回答2:

1、培训费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有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2、应该是第二种情况。因没有进行培训,你是可以不作任何相应经济赔偿的。
3、只有在满足第二十二条对员工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的条件下,才可约定服务期限。当然更不能约定违约金了。

回答3:

劳动合同法中的培训,是指针对你的岗位所做的额外的专门培训,该项培训是公司额外支出费用且有证据(如专项培训发票)证明的,比如派你出国学习等,这样的培训,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员工要遵守的;而其他不是随便什么培训,如规章制度学习等,都可以视作培训的。
你所说的额外工资问题,不能视作培训费,只是一种额外的福利。所以你不需遵守服务期和违约金的规定,但要辞职的话,要提前三十日书面向公司提出,自己要保留辞职的证据哦,以免发生争议不放人。

回答4:

1、请问这个培训费的具体内涵是什么?
该培训费是指因为单位提供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培训费用、差旅费用、住宿费用等。

2、我现在尚有一年,想辞职,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如果单位没有提供专业技术培训,是不能约定服务期的。当然更不能约定违约金。

3、违反服务期约定赔偿?
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回答5:

用人单位约定培训服务期和保密协议之外不得约定任何形式的违约金。

合同此处的违约金条款无效。

公司每年给你额外的7000是为了留住你可以作为奖励福利来看待。

提前三十日通知单位便可辞职,不用支付所谓的违约金。但是得不到单位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