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之规定,可知:1、您虽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您与公司之间,还是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2、如果您决定在公司留下来,就应当在1个月内,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如果您提出辞职并且承诺继续履行您与公司所曾签订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话,公司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向您按月支付经济补偿。若公司拒绝向您支付经济补偿,则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归于无效。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