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标明,对非本燕郊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需要提供一年以上(13个月)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才可购房。
2、对符合国家和燕郊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燕郊的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惟一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3、对持有燕郊市居住证满三年并在燕郊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燕郊市新购且属于家庭惟一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4、持有燕郊市居住证但不满三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三年且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扩展资料:
1、此前,在2017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就曾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的通知》,要求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广阳区、安次区、永清县、固安县等地区贯彻执行。
2、意见中规定:“已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城市,与本实施意见要求不符的,要立即调整完善相关措施。环雄安新区和环首都重点地区要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门槛、从严调整限购措施。”
3、即对能够提供当地3年及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补缴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参考资料来源:河北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