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或撤销中,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的;违规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的;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的;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的;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的,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