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2009中,3.1.3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低压线路的供电半径应根据具体供电条件,干线一般不超过250m。
限制送电线路长度的因素,主要是线路末端的电压降,需要保证线路末端电压满足用电设备的要求。关于用电设备对电压的要求,可参考以下规范要求:
一、GB/T 12325-2008《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偏差》:
4.2 20 kV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偏差为标称电压的 7%。
4.3 220 V单相供电电压偏差为标称电压的+7%,-10%。
二、GB 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5.0.4 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差允许值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电动机为 5%额定电压。
2 照明:在一般工作场所为 5% 额定电压;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为+5% ,-10%额定电压;应急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等为+5% ,-10% 额定电压。
3 其他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为 5% 额定电压。
三、GB 50055-2011《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2.2.2 交流电动机起动时,配电母线上的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母线上接有照明或其他对电压波动较敏感的负荷,电动机频繁起动时,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90% ;电动机不频繁起动时,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85% 。
2 配电母线上未接照明或其他对电压波动较敏感的负荷,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0% 。
3 配电母线上未接其他用电设备时,可按保证电动机起动转矩的条件决定;对于低压电动机,尚应保证接触器线圈的电压不低于释放电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