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满18周岁担还在读书,要承担对父母的养老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一、子女虽然在读书没有收入,但这不能免去赡养父母的法定责任,在法律上,不可能因为子女收入高就给多的赡养费,收入低就少给赡养费,而没有收入就不给赡养费的。
二、赡养父母,不完全指的赡养费,主要是指赡养扶持的责任。
三、赡养父母的责任,不能与子女的收入呈一定的比例,更不能说没有收入就没有赡养扶持的责任,经济上她体现在同甘苦共患难;精神上体现在荣辱与共、生死与共的社会主义和谐的精神文明。
四、当子女自己也没有生活的来源,确实无能为力赡养父母时,子女仍然有向亲友求助、向政府求助的责任。
五、赡养父母老人既是子女法定的责任,也是一种社会责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保证老人在晚年有一个稳定的基本生活,这是社会主义和谐文明所必须的。
子女已成年,但尚在校就读的,如果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如果父母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即使仍在校就读的子女对父母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虽然是成年了
但是确实没有能力呀
父母还是会让孩子继续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