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过期了用户口本能办出生证明吗

2025-03-10 12: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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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可以:只有户口本,不能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而过期的身份证,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用于验证当事人的身份,当事人应尽快凭户口本原件换领身份证后,再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1,身份证到期的,当事人应尽快携带本人的户口本原件,去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者开展异地补办身份证一对一试点的城市的定点派出所进行补办,有急用(办理出生证)的,可以同时补办临时身份证;
  2,派出所工作人员,在核对无误后,发给当事人《常住人口登记表》,当事人查看后签字;
  3,人像采集:申领人持《常住人口登记表》在派出所现场拍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标准照片;
  4,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居民现场照相后,凭审签后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领取《居民身份证领用通知单》;
  5,交纳办证工本费:首次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每证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每证40元;
  6,领取证件:申领人凭《居民身份证领用通知单》,在通知单上规定的时间到办证地派出所领取二代证。
  7,办理《医学出生证明》必须审核男女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原件,内参见下附资料“一”,当事人具体可以咨询接生医院的经办人员,并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一,首次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程序:(以上海为例,内容参考:http://www.wsjsw.gov.cn/wsj/n429/n432/n1488/n1489/u1ai135365.html)
  (一)助产机构在孕妇孕末期或入院时,即向孕妇发放《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申领须知》,指导产妇及其家属按项目填写《申领须知》,确定新生儿姓名,并由新生儿父母双方签字确认。

  (二)胎儿娩出后,由接生人员根据胎儿分娩情况填写《出生医学记录单》,并与分娩登记本、病案记录以及《申领须知》所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三)助产机构信息报告人员于新生儿出生后7天内,依据《出生医学记录单》登陆信息系统进行出生人口信息直报。

  (四)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在孕妇出院前按要求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及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五)签发机构根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进行认真审核,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对材料齐全的,及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签收登记。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需要提交的材料。

  (六)对于在助产机构出生后死亡的新生儿,应按程序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并在三联单每一联上注明“已死亡”。该《出生医学证明》的副页交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和死亡手续。该《出生医学证明》的正页和存根由助产机构归档保存,也可按产妇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的正页交由其自行保管,并做好签收登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
  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回答2:

  出生证明办理,是需要提供有效的户口簿和身份证才可以办理的,单凭户口簿无法办理。
  公民身份证丢失,应该及时带上户口簿到户籍部门办理临时身份证进行使用,若之前已经办理过二代身份证,可以委托家人代为办理临时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