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假劣药的定义和按假劣药论处的规定,在药品管理法中都有明确表示。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是关于假药和按假药论处的规定,第四十九条是关于劣药和按劣药论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