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票是法院传唤当事人到庭的诉讼文书,
法院通知检察院、辩护人到庭的,是出庭通知书,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一百八十二条 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二)开庭十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三)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四)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五)开庭三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
(六)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工作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1、刑事案件开庭时法院给检察院下的是《开庭通知书》;
2、被告人如果被逮捕公安局的《逮捕证》,给家里发是《逮捕通知书》;
3、《开庭传票》是给证人的。
给检察院、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都是开庭通知书,下发给在押被告人下的是提押票。
开庭给被告的是传票,给原告或者公诉机关(检察院)的是开庭通知书。给证人的是证人出庭通知。其他的就不给了。
给检察院、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都是通知书,对当事人才是传票,其中给在押被告人下的是提押票,因为要从看守所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