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这部分税是预分给项目所在地点,在企业当地申报缴纳时可以扣除,填写在当年已预缴栏次。如果申报表无法填写,携带完税证明到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录入。
参考资料:
涉税答疑
外地建筑企业在项目所得税已经交了企业所得税 是预缴的,并不是企业实际按税法规定算出来的,所以到了在公司注册地申报所得税的时候 难免会有差异,多缴纳所得税或者其他。
国税总局有个文件,对外来建安企业在劳务地预征0.2%的企业所得税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