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下几个招投标法或者政府采购法里的问题!

2025-01-06 10:3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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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第一个问题:
  我国采购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从上可以看出,对于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采购法里没有明确的数额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当地的《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中规定,你可以查询当地的《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以下是成都市2014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供你参考: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类(交通工具除外)和服务类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应公开招标。】

  第二个问题,
关于中标公示期,采购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成交公示期应该推定为7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

  第三个问题,中标金额不可以超出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