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网吧即未办理经营许可证擅自开设的网吧,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 公安部 文化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一年四月三日)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关闭营业场所,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全部设备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出租、转让营业场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你好,
你所说的个人档案实际上就是案底,就是犯罪前科。
不会的,案底应该在公安派出所留存,而且应该是刑事犯罪,治安处罚等等。
虽然不会留下案底,我还是建议朋友吸取教训,守法经营。
不会
指纹已经被录入指纹库中了,不过正常的话没什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