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如你能举证女方存在上述三项情形之一便可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一般的话会判给女方,但是也会考虑双方的家庭环境,看哪一方更适合抚养小孩,这个一般会综合考虑的。家庭环境比较富裕会更有利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到两岁孩子抚养权归女方,
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3)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