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2024-12-19 02:58:14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1. 合同不成立!
理由:
1)6月5日乙公司并未对甲公司的要约进行承诺,合同不成立。
2)6月10日乙公司虽然对甲公司的要约予以承诺,但乙要求订立书面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3)6月15日乙公司提出要加价,根据合同法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甲公司拒绝,合同不成立。
2. 不能。合同不成立,谈不上违约。
3. 甲公司可以以乙公司违反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为由,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求乙公司赔偿其为签约谈判花费的差旅劳务费、为准备工作支出的费用及未及时获得机床而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

回答2:

1.构成犯罪,过失致人死亡。首先,这不构成正当防卫。其次,他与赵某相撞后没有朝对面而没有向地面开枪不具有故意的主观意图。再次,作为保卫干部的张某朝地面开枪的时候,应该可以预见子弹会反弹而击中对方,所以这一结果的发生不是意外事件。最后,张某并非出于防卫目的朝地面开枪,而对于子弹可能会反弹的情况没有预见,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而且有赵某死亡的结果,故构成犯罪。2.构成犯罪,是故意杀人未遂(如果天黑情急的情节适用)。他在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的情况下抬手向来人躯干部位开枪,不是防卫过当,而是故意杀人。对于其误杀其女,他无法预见其女在赵某之后,是意外事件。
参考

回答3:

1
犯罪
即使是按规定持枪
但是只有在执行公务才可以使用
由于子弹反弹这一情况一般不能预见所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2犯故意杀人罪
因为天黑反而朝来人躯干部位开枪
后果是应当能预见的
况且此工具不同于木棍等工具
而且他持枪冲出去而不是再看见黑影时随手取得的

回答4:

案例分析报告:案例分析的书面形式

回答5:

EGX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