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林权证的行政程序

2024-12-29 16:53:11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到发证机关申请复议,对林权证的不合法之处提出异议,如果得到采纳,那么会自行撤销。也可以到发证机关所在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发证机关,要求法院撤销林权证。

林权证,一般是由当地林业局发放,是个行政行为。该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盖章生效;属于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盖章生效。2000年4月18日以前已经颁发的林权证(山林权证、自留山证等)仍然有效。

扩展资料:

如果出现林地纠纷,比如一块树林同时出现在两个林权证上,根据我国《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可以撤销林权证。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第七条 尚未取得林权证的,下列证据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一)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

(二)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

(三)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

(四)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

(五)对同一起林权争议有数次处理协议或者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决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据;

(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