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市小学一年级的招生对象为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年满六周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一)深圳市户籍儿童;(二)享受市政府相关优惠政策人员子女;(三)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深圳户籍的非深户籍儿童;(四)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且在深圳居住满1年、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满1年的非深户籍儿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