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应用,强化对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的督导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实现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政府数据共享开放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量化、实事求是、奖优惩劣的原则。第四条 按照分级负责,考核对象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府派出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考核有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督办督查主管部门负责督办政府数据考核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的考核。
县级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的考核。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七条 以政府数据共享开放为考核重点,主要考核行政机关组织管理、基础保障、数据共享和数据开放等内容。第八条 组织管理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宣传培训、安全管理、资金保障,具体考核内容有以下方面:
(一)组织领导,考核成立工作专班、设立首席数据官等情况;
(二)工作机制,考核建立健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相关工作制度等情况;
(三)宣传培训,考核对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宣传与培训工作等情况;
(四)安全管理,考核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应用日志记录等情况;
(五)资金保障,考核对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涉及费用的资金保障等情况。第九条 基础保障主要包括网络互通、系统部署,具体考核内容有以下方面:
(一)网络互通,考核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接入电子政务外网实现网络互联互通、网络接入带宽和网络维护等情况;
(二)系统部署,考核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在云上贵州贵阳分平台上的部署等情况。第十条 数据共享考核统一通过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交换平台)进行数据共享的情况,主要包括数据资产登记、目录编制和平台应用,具体考核内容有以下方面:
(一)数据资产登记,考核登记政务信息系统采集、使用、产生、管理的数据资产清单等情况;
(二)目录编制,考核通过共享交换平台对共享目录进行分级、编制、上传、更新及维护等情况;
(三)平台应用,考核运用共享交换平台进行数据申请、获取和提供等情况。第十一条 数据开放考核统一通过贵阳市政府数据开放平台进行数据开放的情况,主要包括主动开放、依申请开放、脱敏脱密审核、数据质量,具体考核内容有以下方面:
(一)主动开放,考核制定数据开放计划,主动开放数据目录和数据集等情况;
(二)依申请开放,考核依申请开放的时效性、回复率和合规性;
(三)脱敏脱密审核,考核建立健全开放数据脱敏脱密审核机制的情况;
(四)数据质量,考核开放数据的可用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数据格式等情况。第十二条 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日常考核为基础。
日常考核重点考核完成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按照年度考核指标打分,评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第三章 考核程序第十四条 政府数据共享开放考核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由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督办督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工作的考核。
大数据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信息技术服务力量的第三方机构或者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基础保障、数据共享、数据开放等涉及技术指标的考核内容,在统一的评估指标体系下开展第三方评估。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大数据主管部门制定年度考核工作方案,明确考核的步骤、方式和有关要求;
(二)行政机关按照考核方案向大数据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总结,并准备相关印证资料;
(三)行政机关可自行按照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制定的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考核评分指标进行预测评打分,预测评分值的理由应当充分;
(四)大数据主管部门根据行政机关的总结和自我测评进行综合评价,通过实施检查和查证资料等方式,得出考核结果;
(五)考核结果由大数据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行政机关,并由相关行政机关签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