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针对财产约定的,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就财产归属及双方财产制度所达成的协议,二是针对夫妻感情的,即双方达成如一方有情感过错时,要对另外一方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者以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为代价的一种约定。
法律分析:婚内的财产协议书需明确属于个人所有的一方财产,也可以约定相关财产的归属,实际上就是主要包括房产、工资收入、生产经营等所得、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的财产以及其他家庭的收入,这些都可以约定哪些属于个人就可以了,然后双方认可之后签字,一式两份,双方保存,具有法律效力。
1、条款约定的语义清楚,不会发生歧义
也即对哪一方名下的财产、哪项(或哪些)具体的财产归属要有别于一般规则。
2、 个人所有的不动产要约定为共有,应办理公证或加名手续
根据现行司法实践,对于一方的婚前房产要想约定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一般要求对财产协议办理公证手续,或者及时至房屋登记部门办理加名手续。对于婚前房产可能还存在银行按揭还贷无法办理加名手续的,则只能去办理公证。否则,会认为这样的财产协议属于赠与性质,而不动产赠与行为的实现,只能是办理公证或者加名手续;要不然,“赠与人”可以反悔。
3、婚内财产约定的效力权限于夫妻双方,不对他人具有约束力
这就涉及到善意第三人以及第三方的意思表示。善意第三人主要涉及到夫妻一方擅自处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是约定归另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如果购买人不知道夫妻双方对财产处分有特别约定,对于获得该财产已按市场价格支付了公平对价的,被侵权的夫妻一方就不得以夫妻双方有财产约定而主张该处分行为无效。而第三方的意思表示,可以这样:第三人赠与夫妻一方某项财产,该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受赠人不得将该财产转赠他人或与他人共同,否则赠与人有权收回;如果有这样的前提,那么夫妻双方就该受赠财产进行共有的约定就无效。
4、违约责任要明确,以防止财产无法追回
出现夫妻一方擅自处分财产导致虽有财产约定但财产仍无法追回的问题。就此情况,可以明确违约责任的承担,以防止日后违约责任无法赔偿足够的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干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干零六十二条、第一干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