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能够证明债权成立的,就包括了欠条以及借条。但是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区分这两种债权凭证的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释,欠条以及借条都可以作为债权凭证,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事实上,欠条与借条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二者的产生原因存在着部分不同。借条一般针对的是借贷关系,而欠条就可能会涉及借贷关系以外的其他法律关系,比如买卖纠纷、租赁合同等合同纠纷。同时,欠条和借条都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都是借贷双方在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时订立的一项合同凭证。因此,从法律上讲,欠条和借条没有特别大的区别。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人民法院都会认可这两种债权凭证的法律和证明效力,债权人和债务人只需要针对债权债务的产生原因,签订不同的欠条和借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二,将第二条修改为: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