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属于无效票据
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
1997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国务院批准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维护支付结算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将《支付结算办法》印发你们执行,并通知如下:
一、《支付结算办法》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88年12月19日印发的《银行结算办法》。
二、自1997年12月1日起取消国有商业银行签发50万元大额银行汇票通过人民银行清算资金的规定,各商业银行跨系统汇划款项和系统内50万元(含)以上大额汇划款项仍通过人民银行清算资金和转汇。
三、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及其会计核算手续将另文下发,新办法下发之前,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四、各家银行要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培训和组织执行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支付结算办法》的顺利实行。
对《支付结算办法》施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第十三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