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纳税期限: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一)纳税年度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二)汇算清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三)纳税申报
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预缴的的基础是本季度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乘以适用税率后,减除本年累计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为本季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