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几个回答,扯淡半天,就是不说提问的抚养权问题,还被网友采纳,笑话。前夫再婚生了儿子,女儿跟前夫生活,你还是孩子的母亲,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如果你想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可以和前夫协商,女儿已经10岁,要征求女儿的意见,如果双方协商同意,女儿也同意,是可以变更抚养权的。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可以起诉,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你女儿满10周岁,她的意见很重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建议你先和女儿及你前夫沟通。
如果你前夫再婚后,对你女儿还是一如既往的好,继母对你女儿也不错的,那没必要变更抚养权。但如果对你女儿不好,那就起诉吧
1、《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一方拒绝有探望权的另一方探望子女的,《婚姻法》还规定:“对不执行有关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分割、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实践中的做法是:有探望权的一方如果行使探望权受阻,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常会派执行人员陪同一方行使探望权,并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另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如果仍然受阻,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取消一方的抚养权。需要提醒的是: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不是对未成年子女人身的强制,而是对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而言的。也就是说,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以子女的同意为前提,如果子女(一般需年满十周岁)不愿见未予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法院通常不会强制执行探望权。
2、如果父母一方探视对孩子造成了不利影响,可以暂时禁止去探视。
3、关于故意伤害你的问题,你可以报警处理,构成伤害的,可以要求赔偿。
不好要的,女儿发育了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