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3日,王某某在项目部工地上突发疾病晕倒,经杭州市二院诊断为颅脑出血,手术后王某某意识还未完全恢复。家属对王某某突发疾病的事实无异议,但对王某某所在的建设公司提出了高额的赔偿金。
调解一开始,王某某的父亲就要求公司按照工伤的赔偿标准来计算,否则就要把意识尚未恢复的王某某抬到公司去。但是公司却拒绝按照工伤标准来补偿,使得调解一度陷入僵局。调解员见此情况,采用了背靠背的调解模式,一边安慰王某某父亲的情绪,对王某某的遭遇表示同情;一边对王某某突发脑溢血情形,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了法律解析——王某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经抢救在48小时之内没有死亡的,不能视为工伤。希望王某某的父亲能提出合理的补偿要求。对于公司方,调解员希望他们考虑到王某某的现状,王某某已经不能再继续在原岗位上工作,希望能给予多一点的补偿。
经过调解员一天时间的耐心调解,双方对补偿数额的差距逐渐缩小。最后,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达成补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