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确权是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唯一完全的物权。同时,也是房地产权属登记、权属变更、转让、评估、抵押、中介服务等的产权、产籍的管理的法定依据。
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法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1)建房计划批文;
(2)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用地文件;
(3)建设工程规划定点通知书;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开工报告;
(6)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证明;
(7)房屋坐落平面图;
(8)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9)房屋分户平面图;
(10)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
2、个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1)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用地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定点;
(4)房屋坐落平面图;
(5)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
(6)需要代办的,出具公证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提交的资料
1、法入购买商品房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1)购房合同(正本原件);
(2)购房发票(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
(5)竣工验收证明(原件);
(6)房屋平面图;
(7)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
(8)营业执照复印件;
(9)法人登记证;
(10)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1)房屋移交协议。
2.个人购买商品房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1)购房合同(正本原件);
(2)购房发票(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
(5)竣工验收证明(原件);
(6)房屋平面图;
(7)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
(8)身份证复印件;
(9)房屋移交协议。
3.持《房屋所有权证》买卖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共有产权应提交房屋共有权证);
(2)房地产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房产评估报告;
(3)房屋买卖合同;
(4)房屋移交协议;
(5)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
(6)买卖双方身份证明(个人出具身份复印件;单位出具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卖方为单位的应附加以下材料:
国有企业出具国资局证明或上级主管部门批示;集体企业出具职代会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等出具董事会章程及董事会决议;
(8)单位购买私房,须提交市或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证明。
4.赠与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赠与公证书;
(3)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4)房地产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房产评估报告;
(5)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
(6)需要代办的,出具公证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印件。
5.继承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l)房屋所有权证;
(2)继承公证书;
(3)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4)房地产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房产评估报告;
(5)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
(6)需要代办的,出具公证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