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事劳动厅的政策法规

2025-03-23 06: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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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人社字[2011]48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失业保险基金检查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掌握失业保险制度运行和基金管理使用状况,规范基金管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年度工作要点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1年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10号)要求,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失业保险基金检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好检查工作。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为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掌握失业保险制度运行和基金管理使用情况,总结有益经验和做法,查处违纪违规问题,规范基金管理,切实维护基金安全,进一步推动失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开展失业保险基金专项检查。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检查内容
失业保险基金制度建设情况,2010年失业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和支付发放情况,必要时,可以延伸到其他年度。
(一)失业保险基金政策制度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将我省有关失业保险基金制度执行到位,是否细化失业保险政策;是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基金管理规章、办法;是否能适应形势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政策办法,解决实际问题;是否建立经办机构岗位设置、待遇发放、基金支付等内部控制制度。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情况。主要包括:经办机构是否按法定的项目、标准和办法核定缴费基数;是否存在自行制定征缴优惠政策,造成社会保险费应收未收等问题。征缴部门是否按照经办机构核定数额征收,有无自行确定缴费数额问题,是否足额征缴,有无缓缴情况;是否全部缴入国库,有无截留、隐瞒、转移基金收入,私设“小金库”等行为。缴费单位是否及时足额申报并缴费,有无少缴、漏缴和不缴失业保险费的行为。财政部门是否按规定从国库中及时划转到财政专户;财政专户存款是否真实、准确并与经办机构金额一致。
(三)2010年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基金预决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经办机构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财政专户基金管理、使用情况;银行帐户的开设情况及资金划转情况;结余基金的保值增值情况;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进度情况等。
(四)2010年失业保险基金使用和支付情况。主要包括:基金支出项目和支付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随意扩大支出范围、调整支付标准的现象;是否存在虚列支出、转移资金、侵占挪用等损害基金的问题;失业保险待遇支付是否合规,领取者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发放程序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有无虚报冒领及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仍继续领取失业金现象;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补贴是否按规定支出;必要时可延伸至职业培训、中介机构等单位;经办机构是否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等。
二、检查方式方法
(一)检查方式。采取省、市分别对下级实施检查的方式。省级检查面为2个设区市及所属的2-3个县市(区),市级检查面不少于1/5的统筹县区。具体工作由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负责组织实施,失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配合。
(二)检查方法。采取检查和调研相结合的方法。对于失业保险金领取人员的资格审查,采取上门调查、电话询问、到社会保障所调查等方式,随机选择10%的失业人员进行调研,了解其实际状况。其余检查内容,按照现场检查的方法和要求严格实施。
三、时间安排
(一)5月中旬制定方案。各市根据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检查实施方案,于5月20日前报省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二)5月下旬-6月底,市级组织开展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于7月10日前报省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三)7月中旬-8月底,省级组织对部分市进行检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9月,检查总结阶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充分认识失业保险基金检查的重要性,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配备专业人员,也可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但必须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对涉及财政、地税和就业培训机构等外部单位和个人的,要做好协调工作,确保检查顺利实施。
(二)严格检查整改。各市要认真安排部署,确保检查质量。对于本次检查及审计部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涉及套取、骗取基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检查中遇到的重大事项,要及时上报。
(三)认真总结经验。通过检查,要掌握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中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积累检查经验,提高监管能力,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水平,更好地维护参保群众权益。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