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您们好!我四年前是协议离婚的(原因是对方找到了个有钱的富太太),小孩由男方抚养,我的要求就是随时能带小孩出来玩或是小住,对方当时答应的相当好,可事后不让见小孩,原来(小孩还小才一岁,怕影响小孩,凡事都忍着些)我几经周折才偶尔一个或是两个月能见上一面(小孩一直是放在她爷爷奶奶那带的,对方在另一个省工作),可是去年到现在(由于她爷爷重病把小孩带到他那边去了)我都一年多没见不到小孩,他的亲戚则一味的拖延时间,说是这暑假见不着就赔我们一起接回来,住一暑假,可上周我们给他亲戚施加压力,他亲戚说小孩没回来,可听说前几天对方把小孩带来了又带走了,我坚持要看小孩可是对方不给地址电话也换了,我本想要回小孩可是人家有钱我怕要不回来反影响了小孩,我该怎么办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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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应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视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的权利。”
离婚一定要孩子,除非对方知书达礼,估计这样也不能离,男的变心就是狠。
到法院起诉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