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先确定合同的有效性。你的描述难以确定,暂且认为合同有效。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房屋两处为夫妻共有财产的话,理应由妻子一方一人继承,合同就显得多此一举。老人有病,妻子一方并无义务做任何事,更没有理由提出财产分割的诉求。所以按理不存在和妻子一方争财产的主体条件。房子是要不回来的,诉讼费更是自理。
其次丈夫死亡,夫妻财产均分,然后丈夫的那部分由妻子、儿子及父亲均分继承;
其次如果不存在违法的理由,那么合同是成立的,如果是儿子死后签订,那么算是老人放弃儿子的遗产;如果是在遗产分配后重新签订协议,相当于老人将财产自己的那部分赠与儿媳,如果在这之前房屋已经过户,那么房屋属于儿媳;如果没有过户,赠与财产的权利没有转移,老人是有权撤销赠与的;
儿媳没有扶养公公的法定义务,和房屋也无关;
签订的协议是双方自愿的,就你的描述没有出现不公平的地方...
最后您要先弄清楚协议是否有效,是否经过公证。如果有效,应该按照合同的规定。如无效,按照继承法规定,配偶应作为第一继承人,由此看来,无论合同是否有效,老人都很难胜诉。
在最后,还是请以个律师吧!
首先您要先弄清楚协议是否有效,是否经过公证。如果有效,应该按照合同的规定。如无效,按照继承法规定,配偶应作为第一继承人,由此看来,无论合同是否有效,老人都很难胜诉。
首先,先确定合同的有效性。你的描述难以确定,暂且认为合同有效。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房屋两处为夫妻共有财产的话,理应由妻子一方一人继承,合同就显得多此一举。老人有病,妻子一方并无义务做任何事,更没有理由提出财产分割的诉求。所以按理不存在和妻子一方争财产的主体条件。房子是要不回来的,诉讼费更是自理。
首先丈夫死亡,夫妻财产均分,然后丈夫的那部分由妻子、儿子及父亲均分继承;
其次如果不存在违法的理由,那么合同是成立的,如果是儿子死后签订,那么算是老人放弃儿子的遗产;如果是在遗产分配后重新签订协议,相当于老人将财产自己的那部分赠与儿媳,如果在这之前房屋已经过户,那么房屋属于儿媳;如果没有过户,赠与财产的权利没有转移,老人是有权撤销赠与的;
儿媳没有扶养公公的法定义务,和房屋也无关;
签订的协议是双方自愿的,就你的描述没有出现不公平的地方...
请以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