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第二百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
由于除权判决只是根据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早熟权利这一事实,对票据权利人作出的一种推定,即推定票据的权利人就是公示催告的申请人。这种推定可能与事实并不相符,该票据的真正持有人可能并不是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只是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在公示催告期间内申请权利。
利害关系人另行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其在判决前没有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如果已经申报过权利,只是被依法驳回的,则该关系人不得另行起诉;二是必须有正当的理由;三是必须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起诉;四是必须向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五是必须只能以公示催告申请人为被告起诉。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5、239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