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中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 可以免责么?

2025-03-23 23:13:12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共同危险行为是一种侵权的行为,但是对造成的损害结果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目前学术界对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我国实行“指证真正加害人方可免责说”。
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只要证明自己不是真正的加害人就可以免责。理由在于:被告之一或一部分,如果已经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危险行为或其行为不可能造成损害后果,则表明他(或他们)不再属于“不能知其中孰为加害人”之一部分,当然也就不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至于“证明他人为真正加害行为人”,不是他或他们的义务,法律也不要求最终确定确切的加害人;至于民事责任则应由剩余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此观点可以概括为“排除可能的因果关系即可免责说”。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被告不仅应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加害行为,而且还需证明谁是真正的加害人,方可免责。其理由在于:仅能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还不能确定责任的归属,若被免责则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从实际情况来看,各行为人最了解共同危险行为的产生和发展经过,因而有能力证明谁为加害人。总之,由于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有某种事实的存在而推翻对其过错的推定,这样,就不会对行为人强加某种不合理的责任。这种观点可以概括为“指证真正加害人方可免责说”。
假如有甲乙丙丁四个人,共同危险行为侵害张某,其中甲证明了自己无责,但是3个人中2个人还是无辜的,为保护无辜2人,甲依旧要承担责任,除非其能指出具体的侵权人。

回答2:

法律讲究的都是证据,你有证据肯定是可以的。

回答3: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