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第四条,设立合资外贸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方投资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对华贸易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合资外贸公司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外方投资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对华贸易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
(二)中方投资者应具有外贸经营权;申请前三年年平均进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合资外贸公司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中方投资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进出口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
(三)合资外贸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2、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3、有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专业人员以及其它必备的物质条件。
扩展资料:
第五条 申请设立合资外贸公司,中方投资者须将下列文件通过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
(一)项目建议书、中外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二)中外各方的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资信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三)拟设立合资外贸公司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中外各方近三年的年度会计报表;
(五)外经贸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经贸部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进行批复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六条 设立合资外贸公司的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应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 外方投资者及中方投资者可用货币资金、实物以及无形资产(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出资。合资外贸公司的合资各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期缴清其认缴的出资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贸易公司
注册进出口公司需要什么条件?注册进出口公司可以让产品走出去,同时还可以引起国外优秀产品销售,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国外的需求也越来越大,那么如何注册进出口公司呢?接下来小编做了相关整理,一起来看下吧 一、注册进出口公司要满足的条件 一般来说,进出口贸易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是自营、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从事海运、空运、陆运等货物的运输、报关和检验 1.注册进出口贸易公司需要有一个办公场地,就是常用的办公地址 2.进出口贸易公司注册,经营范围中必须要有“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的小项,如果没有的话,则可以通过变更经营范围的方式,进行添加 3.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并且依法纳税,以及按国家规定报送工商年报并通过 4.银行基本账户+外币账户 3.报关专用章。着是公司到海关进行公司业务操作时,需要用到的印章,因此也需要有 4.企业法定代表人在3年内没有担任过,曾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之职 二、注册进出口公司流程 1、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的预先核准 进出口贸易公司名称有三种格式,即“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XX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及“XX贸易有限公司” 2.外贸注册 在经贸委系统备案登记 在线提交申请后1周内,携带材料到现场领取《外贸登记表》 3.报关注册 做“海关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关单位登记证” 4.自检单位备案登记 在线提交信息,然后携带信息到各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现场提交。向检疫局申请附上原产地证书 5.申请电子口岸卡 申请访问许可成为其正式会员 6.外汇管理备案 到外汇局备案,去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网上业务” 7.刻制海关印章 去雕刻店雕刻“报关章” 至此,进出口经营权基本完成 8.申请出口退税 如果公司的业务主要是出口,可以向国税局申请“出口退税”备案 由上可知,从事进出口贸易有一定的要件要求,同时还需要办理进出口经营许可证,否则无法从事进出口业务
办理外资公司(贸易类)注册登记 1、所需材料如下: (1)开业证明或营业执照公证件(注:复印后公证)或原件;(个人投资则提供护照复印件); (2)外国公司银行资信证明原件3份;(个人亦需提供) (3)外国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个人不需提供) (4)拟设外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简历一份和一寸免冠照片4张; (5)拟设外资公司名称字号5个以上; (6)拟设外资公司经营范围; (7)其他相关资料。
需要去海关备案,要具有外贸公司的资格,否则就不能做退税。当然,如果不具备这些资格,可以挂靠在一家具有进出口退税资格的外贸公司,交些费用。一家外贸公司,需要有退税资格,需要有报检资格(就是要有报检员,报检员有报检证),需要有Form A 领证员等等。
为加快外贸经营体制改革,促进和规范各类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现对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登记和核准制,遵循自主申请、公开透明、统一规范、依法监督的原则,各类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商业物资、供销社企业、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济特区、浦东新区企业除外,下同)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统一的标准和管理办法。
外经贸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珠海、汕头市外经贸委(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外经贸局(以下统称受权发证机关)负责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二、对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按登记或核准的经营范围实行如下分类管理:
(一)外贸流通经营权(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外经贸部和受权发证机关在核准或登记企业进出口经营范围时,不再单列贸易方式,企业可以按国家规定以各种贸易方式从事进出口业务。
三、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资格条件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一) 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的企业资格条件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1、资格条件
(1)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成立一年以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年检并通过年检。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币别下同)。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按国家规定办理税务年检并通过年检。
(4)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期间,企业违法违规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2、要求提交的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
(3)经年审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二) 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资格条件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1、资格条件
(1)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或为依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万元(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不低于200万元,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不低于100万元)。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期间,企业违法违规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2、要求提交的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
(3)经年审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营业执照》登记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要提交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高新技术企业、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要提交科技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证书复印件。
(8) 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四、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和核准,应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一)企业申请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到所在地省市受权发证机关办理。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备后,受权发证机关予以受理。
申请自营进出口权,受权发证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对准予登记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不准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由外经贸部核准。地方企业由受权发证机关报外经贸部核准;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由中央企业报外经贸部核准。外经贸部在收到受权发证机关或中央企业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准或不准予核准的答复。受权发证机关自收到外经贸部的核准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二)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后,受权发证机关要将企业提交的材料连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存档,并将所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内所载的有关数据通过网络报送外经贸部。
(三)企业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到工商、海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税务部门办理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五、规范各类进出口企业经营行为。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从事进出口业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关、报验、结汇、用汇和办理出口退税。
(一)各类进出口企业不得以挂靠、借权经营方式让其它企业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进出口合同,办理报关、报验、结汇、用汇和出口退税。企业要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和健全权责分明、有效制约的经营机制,防止出卖或变相出卖进出口经营资格,防范走私、逃套汇和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从事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规定申请办理配额、许可证。
(三)按规定加入进出口商会。
六、各受权发证机关要加强与工商、海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建立相应的联系制度,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年审办法,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
(一)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受权发证机关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年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与有关部门实行联合年审。
(二)受权发证机关根据企业提交的年审材料,以及海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税务等部门提供的该企业依法经营的材料,确认该企业是否具备继续从事进出口业务的资格。
(三)完善对企业的信用管理和档案管理,对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受权发证机关要在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上记载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和受到的行政处罚,并将有关数据通过网络报送外经贸部。
受权发证机关要及时向海关、税务、工商、外汇等有关部门通报受罚企业名单,对有不良记录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预防性管理。
(四)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出口经营范围变更,应到受权发证机关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变更手续。受权发证机关应将有关数据通过网络报送外经贸部。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企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须加盖受权发证机关印章方有效。
七、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监管体系,严格依法对违法违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建立有准入有退出的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体制。
(一)对构成走私和违反海关监管的进出口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 [1998]外经贸政发第929号,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对构成逃套汇的进出口企业,依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逃、套汇外经贸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1998]外经贸计财发第713号)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对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的进出口企业,依据《决定》和《关于对骗取出口退税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2000]外经贸发展发第513号,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对伪造、变造、买卖进出口许可证、配额、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文件的进出口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五)对本企业出口产品被控倾销而不参加应诉的企业,依据外经贸部《关于鼓励和督促企业参加国外反倾销案件应诉的若干规定》([1999]外经贸法字第3号)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对出口伪劣商品的企业,经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或司法部门认定后,给予以下行政处罚:首次出口伪劣商品且出口额在5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行政处罚;首次出口伪劣商品在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暂停一年对外贸易经营许可行政处罚;首次出口伪劣商品在100万美元以上,或受到处罚后两年内仍有出口伪劣商品行为的,给予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行政处罚。
(七)对有商标侵权行为的企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因商标侵权行为被海关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处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暂停一年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处罚;对发生严重侵权行为、给商标所有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经司法部门认定或经仲裁机构裁定的,给予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行政处罚。
(八)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自被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予重新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登记或核准。
(九)对未按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申领和年审的企业,视同自动放弃并注销其进出口经营资格,自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登记或核准。
八、外经贸部和受权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受权发证机关发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又未按有关规定办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的企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举。属于已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应注销其进出口经营资格;属于申请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不予办理。
十、商业物资、供销社企业、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济特区、浦东新区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的资格条件和管理办法,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十一、生产企业已经成立的进出口公司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视同获得外贸流通经营权,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原受权发证机关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企业类型"等项变更手续。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凡与本规定不符的规定,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