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也相应的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未成年的继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这种情况下,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和子女的法律关系。他们之间也就具有相应的相互继承关系。
案情简介:1971年程某的父亲病逝,当时程某年仅1岁。由于程某的母亲过度悲伤生了一场大病,这对原本生活陷入困境的程某家庭来说,更是雪上加霜。一年后,经人介绍,程某的母亲与邻村的李某结婚。李某虽然家境贫寒,但为人忠厚、善良。与程某的母亲结婚后,把程某看作自己的亲生,承担着对程某的抚养教育义务。程某在长大成人的过程中,一直与继父的关系十分融洽。 2002年程某的母亲病逝,程某认为按农村风俗,应将母亲与生父合葬。但这一想法遭到继父的反对。程某认为继父无视自己的感情。从此,双方产生了矛盾,最后发展到拒绝承担对继父的赡养责任。无奈之下,李某一纸诉状将程某告上法院,要求程某履行赡养义务。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由程某按月支付赡养费的调解协议。 律师点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本身没有血源关系,一般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仅是因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但当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双方形成了抚养与被扶养关系后,从法律上说,双方间就视同父母子女关系,其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父母子女关系是有条件的。当双方之间形成了抚养与被抚养关系后,一方就可基于法律上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向对方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 。本案中,继父李某对继子程某履行了抚养教育的义务,双方间形成了具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双方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李某完全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要求程某履行赡养的义务。本案法院的调解是正确的。 孝敬父母、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此需要强调的是,赡养老人并不仅限于支付赡养费,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除了经济上的供养外,还包括对老年人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只有在经济、生活、精神三个方面都尽到了责任,才是全面地履行了赡养义务。(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戈运龙律师)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从这一点可知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知道,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但是由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较为特殊,在处理他们之间的赡养问题时候,就应该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教育抚养关系。
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教育抚养关系,那么继子女就应该成继父母的赡养义务。因为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一致。在继父母身患疾病、生活困难,且继子女已成年,具有赡养能力的情况下,继子女应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
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没有过任何的抚养教育,那么,他们之间只是纯粹的姻亲关系,双方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情况 下,继子女没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