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利润=9800-6800-48-850-350-21-15+5=1721 万元
各项调整额: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的部分据实扣除
720<9800×15%=1470,故据实扣除
业务招待费:最高扣除额=9800×0.005=49 万元
实际发生额的60%=90×60%=54 万元 >49 万元
故准予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49 万元,应调增所得额41万元
新技术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200×50%=100万元,故应调减所得额100万元
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200×(10%-6%)=8 万元,故应调增所得额8万元
税收滞纳金.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故应调增所得额5万元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故应调减所得额5万元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540×2%=10.8 万元<15 万元,故应调增所得额4.2万元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540×14%=75.6 万元 <82 万元,应调增所得额6.4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540×2.5%=13.5万元<18 万元,应调增所得额4.5万元
所以,应纳税所得额=1721+41-100+8+5-5+4.2+6.4+4.5=1685.1万元
企业应交所得税=1685.1×25%=421.275 万元
285.4
会计利润=9800-6800-48-850-350-21-15+5=1721
调增部分
1.广告宣传费:
9800*15%=1470 大于发生额720,无调增
2.招待费:
9800*0.5%=49 90*60%=54,限额为49,调增90-49=41
3.利息支出
200*(10%-6%)=8 调增8
4.罚款
调增5
5.福利费
540*14%=75.6 调增82-75.6=6.4
6.工会经费
540*2%=10.8 调增=15-10.8=4.2
7.教育经费
540*2.5%=13.5 调增=18-13.5=4.5 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4.5
加计扣除:
200*50%=100
调减额
国债利息 5
应纳税所得额=1721+41+8+5+6.4+4.2+4.5-100-5=1685.1
应纳所得税=1685.1*25%=421.28
情况就是这样个情况!没有验算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