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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所有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将执行统一的合作医疗政策,享受统一的医疗待遇标准。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并轨运行,统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分两个档次,根据参保档次的不同享受的医疗待遇也不一样。其具体标准如下:
一档:
1、普通门诊报销:城乡居民实行门诊统筹账户管理。年累计最高限额25元/人。家庭内参保人员可调剂使用,用完为止。
2、住院报销:乡镇(社区)卫生院起付线为30元,报销比例为65%;中心卫生院起付线为100元,报销比例为60%;县级医院起付线为200元,报销比例为45%;县级以上医院起付线为1000元,报销比例为30%。年累计报销限额都为每人每年3万元。
二档:
1、普通门诊报销:城乡居民实行门诊统筹账户管理。年累计最高限额40元/人。家庭内参保人员可调剂使用,用完为止。
2、住院报销:乡镇(社区)卫生院起付线为30元,报销比例为75%;中心卫生院起付线为100元,报销比例为70%;县级医院起付线为200元,报销比例为55%;县级以上医院起付线为1000元,报销比例为40%。年累计报销限额都为每成年人每人每年3万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7.2万元。
3、特殊病种门诊报销。起付线按县级医院起付标准执行,门诊限额与住院限额合并计算。
未成年人: 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先天性心脏病、血友病、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年累计报销限额为7.2万元。
成年人:恶性肿瘤的放、化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年累计报销限额为6万元。报销比例都是按同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执行。
4、慢性疾病门诊报销:凡确定为高血压(Ⅲ期)、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类风湿病、肝硬化、糖尿病、恶性肿瘤、脑血管意外康复期这8种慢性病的参保居民,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门诊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报销。全年每例慢性病人除家庭帐户外,每年限额报销:一档500元、二档700元门诊医疗费。
5、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产妇实行限额报销:完成产前检查服务卡(包)规定检查内容的限额报销100元;住院分娩的限额报销400元。
6、结核病门诊、精神病住院、外伤病人住院可按规定进行报账。
7、外出的参保人员在外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同级医疗机构标准进行报销,门诊医疗费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