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化娱乐业管理办法

2025-02-23 11: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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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文化娱乐业经营活动的管理,维护文化娱乐市场秩序,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需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娱乐业,包括下列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活动:
  (一)歌舞娱乐场所及其他单项、综合性娱乐场所;
  (二)营业性演出活动及利用文化娱乐设施进行的娱乐经营活动;
  (三)有赞助或有收入的文化娱乐比赛和文化艺术性展览活动;
  (四)国家和本市确定的其他文化娱乐场所及活动。第三条 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提供健康文明的文化娱乐活动。第四条 本市文化娱乐场所实行分级管理。第五条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对文化娱乐业实施管理和处罚。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实施管理和处罚。
  公安、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申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应当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批,统一发证。属于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由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未经批准,不得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第七条 申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适宜的经营面积和固定的场所;
  (二)有必要的资金,以及与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配套设施和器材;
  (三)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安、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第八条 申办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规定活动的,应向当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主管部门同意立项的批复文件;
  (三)申办机构及其成员的有关材料;
  (四)活动方案,包括活动内容、日程安排、广告宣传计划、评比办法等有关材料;
  (五)活动资金来源的资信证明;
  (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申办材料齐备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未经批准,不得举办有赞助或有收入的文化娱乐比赛和文化艺术性展览活动。第九条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主要管理人员,须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岗位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业。第十条 申请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中从事演出的团(队)和人员,须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演出活动。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市营业性演出团(队)和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实行年审注册制度。第十一条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聘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及外国演出团(队)和人员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第十二条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文化娱乐场所实行年检制度。对逾期不办理年检手续的,视为无证经营。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6个月内未开业的,视为自动歇业。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歇业或变更登记事项,须事先到原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演唱、演奏、播放有反动、淫秽色情内容的曲目及音像制品,使用未经国家正式批准出版的音像制品;
  (二)以色情或变相色情服务等不健康手段招徕顾客;
  (三)聘用无证演出团(队)和人员进行营业性演出;
  (四)设置各种赌博机型、赌博工具,设置有中奖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型,使用有淫秽、反动、恐怖等图象的游戏机电路板;
  (五)利用电子计算机、电脑磁卡、软盘经营电子游艺活动;
  (六)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电子游戏厅(室)除节假日外接纳未成年人;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