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宗教事务方面为维护国家利益?

2025-03-10 15: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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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宗教事务方面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同时,《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也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扩展资料:

截止2017年,江西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5大宗教,全省共有信教群众176万余人,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7429处,宗教团体256个,宗教教职人员1万多人。经国家宗教局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有4所(江西佛学院、江西曹洞佛学院、龙虎山道教学院、江西省圣经学校)。

为进一步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加强宗教事务管理。2019年,经经2019年3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共9章74条,体例结构与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保持一致。

参考资料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官网—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江西人大官网—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情况的报告

回答2: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宗教事务方面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