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2008年以后是据实列支,进行汇算清缴时,要按照实际发生的,并且不超过职工工资的14%的部分进行税前扣除。实际发生在14%以内的,按实际发生数扣除,不做纳税调减;实际发生超过14%的,按税收金额扣除,超出部分要做纳税调增处理。你公司实际发生11592.96元,比按工资总额14%计算的税收扣除限额186191.42元少,也只能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11592.96元进行扣除,不能进行调减处理。